营利性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时间:2023-06-01 20:51:22 4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申请有哪些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合理;

7、申请设置个体医疗美容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五年以上;

8、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办理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设置医院的须提交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3、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单位内设医务室的仅须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4、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在职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个人资料(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应为同一人):含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医疗机构聘用证明;设置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还应提交负责人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6、拟设置医疗机构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先提交租赁意向书及房产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等,待初审合格后补交正式租赁合同。属于改变使用性质的场所还应提交土地、规划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

7、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方向、所在主要街道和25米范围内的主要标志性建筑);

8、建筑设计平面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朝向、尺寸等);

9、资信证明〔诊所可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医院提供资产评估或验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0、承诺书:

①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②声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诊疗规程开展诊疗活动;

11、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2、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1、《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133号〕中规定:

(1)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医疗机构,可以不登记注册;凡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2)凡是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作、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3、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营利性医疗机构税率

1、增值税小规模3%,一般纳税人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营利性民营医院需交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税率是5%《营业税条例》,其他税还有城建税7%(营业税中的税,即营业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2%(也是营业税中税),企业所得税25%(利润中的25%),还有其他地方附加费,如水利建设基本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1、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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