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飞行员跳槽引起的劳动争议系列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要求6名飞行员向东方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支付72.3万元至182万元不等的补偿费;东航公司则为6人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飞行员吴某等6人因受其他航空公司高薪聘请,在合同约定的必须服务期尚未到的情况下,欲与现就职的东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安保评价并办理技术档案、健康档案的转移暂存手续以及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东航公司则表示,吴某等6人应先行支付航校培训费、工作期间的各项培训费以及飞行资格养成费等费用,而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件诉请总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经了解,吴某等6人都是由东航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从航校毕业后即进入该公司工作,其中5人已是机长。当初,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必须服务期的起止期限,按照约定,吴某等人若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最终,经公开开庭审理,宁波中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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