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吗
时间:2023-06-03 15:43:14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需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体现的是占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可,并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完全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的意图。在定义中明确这一点,有利于区分占有与所有的关系。

(2)排除他人占有比排除他人所有更具合理性。行为人不仅要有通过自己犯罪行为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还要具备通过犯罪嫌疑人使得他人丧失对财物控制的意图,这里他人丧失的只是对财物的控制、支配权,其对财物的所有权并非必然丧失。

(3)他人财物是指他人占有的财物。应注意的是,所谓他人占有的财物不仅包括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物,还包括他人占有但不一定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同样可以成为非法占有的对象。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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