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湖政发[200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市区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有效整合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提升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一)组建综合机构。各区政府成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安监局、公安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各乡镇政府建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乡镇综合监察中队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下设六个站,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站和消费维权监督管理站。从乡镇实际出发,除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必须单设外,其他四个站内部可根据监管工作量实行合署运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内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辖区内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各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站行政上由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执法上由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工作职责既要与上级主管部门职责趋于一致,又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具体化并明确工作权限,理顺条块关系。
(三)落实工作人员。中心主任由乡镇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兼任;设两名副主任,一名专职副主任由乡镇国家公务员中层干部或优秀后备干部担任,另一名副主任由乡镇派出所副所长兼任。下设六个站的站长原则上由在编行政或事业人员担任;每个站原则上配备2人以上(消防和交通安全工作站人员配置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具体视乡镇的人口、区域范围确定。人员来源原则上从乡镇行政和事业干部中内部调剂解决(原则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0岁以下),不足部分面向社会招聘,但要体现精减原则,从严控制招聘数量。同时,在行政村(居委会)聘用信息监督员一名,实行多员合一,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支部书记、主任不再兼任)。
(四)落实工作经费。中心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中心中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按原渠道执行;招聘人员的工资,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50%下拨至乡镇;办公经费及装备费用等由乡镇负责解决。行政村(居委会)聘用的信息监督员的工资,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50%下拨至乡镇,原则上不得超过信息监督员所在行政村(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的工资。
二、工作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精心实施、规范运作、平稳推进的原则,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酝酿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和制定建立中心的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责任。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和乡镇政府要落实中心办公场地、必需的办公经费和必要的交通等装备,做好中心工作人员选调配备和新增人员的公开招聘,组织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做到平稳有序推进。
(三)规范运作阶段。中心组建后,要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组织开展工作,努力实现规范运作。要大胆实践,不断探索新时期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学习,着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真正发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要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工作机制
为有效推进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三项工作制度:
(一)建立中心运作制度。中心要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人员集中办公、装备统一调度、资源共享共用。要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各司其职、有分有合的工作格局。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使所有的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以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为重点,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培训形式,严格培训考核,提高培训质量,并建立培训台帐。
(三)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公共安全监管指标,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在全市创造工作经验、形成工作特色的中心,每年按照市区乡镇总数20%的比例给予先进集体表彰奖励。制定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表彰奖励先进个人,做到人员能进能出。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组长,安监局、公安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级负责,建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参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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