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果确实需要刑法规定,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不应当按照盗窃处理。主要考虑:一是虚拟财产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异,被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产,超出司法解释权限。其次,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当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可以适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第三,盗窃虚拟财产的适用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尤其是盗窃金额的认定,目前还没有一种可以普遍接受的计算方法。
盗窃游戏币如何处理
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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