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遭遇破产后,该法人是否将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即所谓的“黑名单”),需基于特定的情势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
若法人在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抽逃资金、恶意处置资产、蓄意逃避债务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其有很大可能性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然而,如果该法人始终都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经营活动,并且破产是由市场环境变化所引发的商业风险以及陷于企业营运困境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并不会因上述原因而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全文3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