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受工伤之后要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
职工受伤后要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可不可以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可不可以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
工伤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的;但存在残疾、劳动可不可以力受到影响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可依法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可不可以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不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不可以延长30日。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伤职工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程序有什么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可不可以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
2、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是指劳动功可不可以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可不可以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可不可以自理、生活大部分不可不可以自理和生活部分不可不可以自理。
3、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不可以延长30日。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不可以申请劳动可不可以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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