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依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如果公司正常履行在决议解散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可以的,但不能够再去签订新的业务上的合同。先明确,在破产程序之外的清算有两种公司的解散清算。1、公司自行清算,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主要是指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此若是已经清算并注销,则企业的法人地位已经消灭,是不能再签订合同的。
企业解散清算清偿顺序是什么样的
1、企业解散清算清偿,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公司破产之后,作为公司的一方,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按部就班的完成破产程序和清算程序,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也不要着急,法律规定了清偿顺序,公司的财产会对其债务进行清偿的。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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