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以及受理条件包括哪些内容。具体如下所述:
一、涉外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二、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三、受理条件
1、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条件
2、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话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3、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四、办理程序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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