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部门:中国证监会文号:所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份特别转让处理规则》已获中国证监会发(2001)43号文核准,自2001年4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遵循。2000年6月17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规则(修订稿)》同时废止。交易所提供的特别转账服务定于每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放。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亏损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别转让服务”包括:(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加“PT”字(PT为粒子转让的简称,即“特别转让”)(2)投资者可以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转让委托,时间为周一至周五(3)申报价格的上涨幅度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的5%(含5%)(上一次转让价格在报价系统昨日收盘价一栏显示),在第(二)项规定的时间收盘后,无跌停限制(四),按集合竞价方式匹配当日有效申报,交易市场未显示转让信息的,将交易申报单发给交易所会员(五),次日由指定报纸公告(6)股票不纳入指数计算,交易数据不纳入市场统计。第四条交易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后,通知公司并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本所股票将逐日停止连续交易。自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发布后的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公司股票开始转让。第五条因持续亏损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向本所申请宽限期的,本所自正式受理公司宽限期申请之日起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业务。交易所批准公司宽限期申请的,公司股份自批准日后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转让。第六条公司决定暂停上市后不申请宽限期的,本所自决定公告之日起暂停股票特别转让业务。第七条公司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申请宽限期的,本所自第46日起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业务。第八条暂停上市的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公告恢复上市申请。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将暂停公司股份特别转让服务。第九条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其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交易所自公司年度报告发布之日起暂停股票特别转让业务。第十条交易所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或者恢复公司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停止公司的股票特别转让业务。第十一条本所自公司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停止特别换股业务。第十二条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和原流通股的定价购买,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股份的特别转让,其结算及相关税费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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