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所得的钱会根据每个原告的钱按比例分配的。财产分配的顺序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个判决书里有多个原告申请执行一个被告,这几个原告都没有担保物权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第二种情况:这几份判决中,有的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债权、有的是金钱给付的债权,物权优先受偿。如果所有债权均偿付完毕,剩余款项退回给被执行人。
一、多个债权人如何参与分配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不存在先后问题。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二、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的清算顺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但是由于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担保债权是一项别除权,也就是说担保债权可以优先受偿,而不用管《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清偿顺序,可以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前清偿,也可以在之后清偿。破产法中的担保债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但是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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