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正式实施。据了解,此次新法的适用范围扩大,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的破产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此次新法还在“强化破产责任”等方面有重大创新。那么企业破产后,企业的命运、职工的命运会有哪些变化呢?昨天上午,南京中级法院的法官对此法作出了解释,细说新法旧法三大对比。
对比一:破产后职工的利益保护。据了解,此次新法规定,如果这个企业因为欠债已将房产抵押出去,那么企业破产之后,先偿还他所欠的债务,剩余的钱偿还职工的工资,而在新法公布之前,旧法是先考虑职工的利益。据南京中院王法官介绍,这好像是“不讲人情”,其实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因为假如企业不偿还别人的债务,可能就会引起另一企业的破产,引发新的问题。同时破产法也不同于劳动法以及其他权益保障法等等,新法更加符合如今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比二:企业恶意破产的后果。以前旧法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而新法对恶意破产的规定则比较完善,对恶意破产加大了惩罚力度,更好地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
对比三:企业申请破产后的命运。此次新法出台,“引入重整制度”与“引入管理人制度”。根据旧法,一个企业破产后,基本就注定他“永久死亡”的命运,而新法则有“引入重整制度”,也就是提出申请破产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能够“死而复生”。
针对新破产法的出台,南京全市两级法院成立了专业化合议庭,专门审理破产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一律由民二庭专业化合议庭审理。市法院也在民二庭设立专业化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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