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道德观念看来,既然是公共道路,那么私自停车就是不合适的,但不顾现实情况的道德谴责,也并不可取。现实情况就是车位短缺,没有办法那就只好因地制宜解决问题了。缺少停车位,怎么解决呢?
为了正视并解决现实中的这一问题,此次司法解释对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行为,给予了回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上停车,是有法律保障的。法律将这种规划用于停车之外的公共道路上或其他场所里的车位赋予全体业主共有,它就成了法律所承认的车库或车位,那些没有在规划停车区域内得到或租到车位的车主,可以让其爱车车有所居了。
可以预见,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规划之外的车位,也会随着购车族的增多而日见局促,如果实在无法完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要,就只能先到者先用了,这也符合共有的特征,即法律保障共有人都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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