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签订合同时,不能盖部门章。根据法律规定,部门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不能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外签订合同的,需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在合同上加盖部门章的,合同一般无效。但如果是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可以加盖人事部门的章,因为人事部门是专门主管人事合同的签订履行的部门,因此加盖人事章的劳动合同也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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