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条件:非深户申请者的要求
时间:2023-07-01 21:53:36 1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非深户是不能申请公租房的。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七条对公租房申请人的要求,公租房申请人必须具有深圳户籍,而且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因此非深户是不能作为公租房的申请人的。但是如果非深户的配偶是深圳户口并且符合该暂行办法第七条的其他申请条件,可以由其配偶申请公租房。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1、申请人取得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第七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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