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实践操作中,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二)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刑法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明显实施的是集资诈骗行为,业务员参与集资诈骗活动,就会构成共同犯罪,依据业务员在集资诈骗活动中起到的作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诈骗未遂的定罪是要怎么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了: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二)“数额巨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在我国对电信的治理和相关的犯罪人员管理尤为严格,相关的当事人在进行这类犯罪时,即使诈骗未遂的,也会对这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但在处罚时会对这类人进行相关的减轻,合法的维护我国的法律公平,维护社会的经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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