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在工伤医疗期内但伤情相对稳定,确认符合康复条件的;
2、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并确认符合康复条件的;
3、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经确认符合康复条件的;
4、其他符合《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情形的。
1、《东莞市工伤康复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申请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相关委托证明材料;
5、发生工伤后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6、有效的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7、相关检查结果复印件;
8、其他有关材料。
1、用人单位、伤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当地部门提出工伤康复书面申请;
2、社保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资料齐正,就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如果资料不齐正,就要求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3、社保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15天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康复对象确认,并将确认结论以《工伤康复资格确认书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康复条件的,东莞市工伤康复中心出具《工伤康复通知书,申请人签收该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1、医疗康复期: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期内进行医疗康复的,其医疗康复期与工伤医疗期合并计算为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工伤医疗期终结后进行医疗康复的,医疗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职业康复期: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康复对象进行首次职业康复终结后1年内,不再进行职业康复。
1、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康复对象发生符合社保报销的康复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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