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时,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即使非车主亲自驾驶车辆而导致此类事件发生,只要未涉及醉酒驾驶、毒品影响驾驶以及肇事后逃逸等违法行为,均可获得相关理赔。
然而,车主在租借车辆过程中若存在过失,或者将故障车辆租赁给他人导致车祸发生的,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
1.若车主明知借车人已饮酒或吸食毒品,但仍然将车辆租赁给他,那么车主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2.若借车人在取得车辆使用权后才开始饮酒或吸食毒品,则车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3.若车主明知自身车辆存在故障,但依然将其租赁出去,那么车主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若车主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那么车主同样需对此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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