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是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而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的,主合同内容的变化,有可能改变担保人据以订立担保合同的基础,如让担保人承担超出其订立担保合同时所承诺的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必然损害担保人的权益,同时也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律根据;但是不能就此认为未经担保人同意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动均导致该后果。如有些主合同的变化对担保人的权益没有任何不利影响,甚至减轻了担保人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现在,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情况下虽然未加重担保人的义务,但在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对担保人来说仍应从原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在该诉讼时效完成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从延长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亦向后顺延,则有可能加大担保人的风险责任,这种风险责任是担保人不应承担的。
一、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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