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计划和补偿协议之间有什么联系吗?赔偿决定和赔偿协议之间有联系。两者都是与赔偿有关的文件。两者的区别在于,补偿决定书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署,而补偿决定书则由征收人在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单方面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装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以后会公布的。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如下:1。检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与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拆迁人,否则,由于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签订合同将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等组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拆迁一完成,就撤了,找不到,更谈不上将来的履约问题。
2。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明确
许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他们对如何约定合同的细节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在以后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首先,赔偿总额和赔偿内容的具体细节。如果出现厂房出租的情况,补偿内容的具体细节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未来分割拆迁补偿份额的确定。二是赔偿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第三,安置房和安置用地的面积和具体位置,以及土地的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而土地的性质,无论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了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很容易在实际履行中引起纠纷。第四,签订补充协议的,赔偿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与主合同条款相抵触。主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明确约定以赔偿协议为准。一般来说,拆迁人约定的补偿条件,特别是合同条款中执行的补偿条件,基本上可以实现,但一切都是以防万一。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也要对可能发生的“万一”做好准备,即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督促拆迁人尽快履行合同。许多拆迁项目要求签订合同后立即腾退房屋,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金。有的项目甚至要求先腾出房屋,再将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并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隐患。有一次,一位企业客户来咨询律师,情况就是这样。企业和政府已经约定了所有的补偿条件,企业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政府要求企业先拆除设备和厂房,理由是补偿协议需要上级批准,但项目不能等。经上级批准后,企业将拆迁补偿款和合同交给企业。企业拆除设备后,政府告诉我们项目规划有变,所以企业用地暂时不需要。由于没有拆迁补偿协议的保护,经过几年的协商,企业自拆设备的损失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甚至连明确的补偿金额都没有确定。
5。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存在对我们不利的因素,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条款,例如,是否为拆迁人员设定了支付条件,条件是否模糊或难以实现。一旦有了这样的条件,我们就要注意了。拆迁人员可能要通过这样的条件来设定延期付款时间,因为拆迁涉及的大企业得到的补偿金额比较高,上千万甚至上亿。一旦这些补偿费几个月后支付,产生的利息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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