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依据
在股东请求解散有限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有限公司司法解散的判决标准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是否丧失了“人合”和“资合”的要素,而“人合”的丧失是主要判断标准
2004年下半年,詹荣贵、郑宁、周森华三人协商决定成立佛山市创维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詹荣贵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的50%;郑宁、周森华各出资12.5万元,占总投资的25%。公司法定代表人詹荣贵
2005年4月30日,三位股东签署并确认了创维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根据上述会计报表,2005年1月至4月底,创维公司亏损总额为356478.83元,亏损发生后,股东之间发生了严重的矛盾和对立。2005年12月31日下午,郑宁到创维泰公司要求会见詹荣贵。然而,他没能见到简本人,于是留下一张通知,要求简在2006年1月10日前与她联系,与公司谈判。否则,所有设备将在春节前后拆除或处理。后来,经双方确认,郑宁没有见到詹荣贵本人
到2006年1月,创维泰公司已经停产。为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不受损失,原告詹荣贵于2006年1月10日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对象为其他两名股东郑宁、被告周森华,立即解散原告、被告三股东共同设立的创维泰公司;责令公司股东限期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案件受理后,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增加创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创维泰公司;创泰公司股东詹荣贵、郑宁、周森华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创泰公司进行清算。
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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