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制定依据及实施要求
时间:2024-02-28 09:00:06 1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法律文书。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没有法律效力;而后者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具有明确的处罚事项和依据。此外,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义如下: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管理机关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向当事人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通知,告知其有特定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管理机关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向当事人发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决定,确认其有特定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

由此看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最大的一个区别就在于

1、前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后者只是起到一个通知作用,如果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一些内容有异议,是可以拒签并向上申请重新处理。

2、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

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文件。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

从内容上看,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罚款金额、行政拘留期限等。

从形式上看,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同时,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总之,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都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文件,但它们的区别在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文件。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罚款金额、行政拘留期限等。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同时,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总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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