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庭中孩子的困境
时间:2023-07-05 19:41:06 4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按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一般两周岁的孩子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如果父母离婚孩子能改母亲姓吗

父母离婚子女可以改母亲姓。但是孩子未成年的话,更改姓名必须征得所有监护人的同意,即孩子父母都必须同意才能更改姓名。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则孩子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更改。具体说来,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对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问题较为复杂,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以知道,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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