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经营外汇的犯罪嫌疑人是非法经营外汇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以非法经营外汇罪论处。非法经营外汇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经营特许经营、专营物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经营的物品未经许可的行政法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件刑事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非法经营外汇: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支中心以外进行外汇交易,金额超过20万美元,或者非法收入5万元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中介介绍骗购外汇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者非法收入金额超过10万元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1.个人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金额在1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
3.虽然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在两年内因同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对同一种非法经营行为执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性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汇、非法买卖外汇
为依法惩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骗购外汇案件的审理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使用虚假、无效凭证的,以走私、逃汇、洗钱、骗税和其他犯罪活动为目的,从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的商业单据或其他手段,应按照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购汇,《刑法》第191条和第204条具体规定的第三章规定,如果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将予以定罪和处罚,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进口单证、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文件等证件的,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外买卖外汇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二)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外贸代理业务规定,以非法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证,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定罪处罚
中介人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
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行为人串通,向其提供有关购汇凭证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而出卖外汇,构成犯罪的,执行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犯两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一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骗购外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应当追缴违法所得,用于骗购外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以不同货币骗购、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后依照本解释处罚按照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统一兑换率兑换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非法经营外汇的责任:(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对外贸易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以非法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三)中介介绍骗购外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外汇为国际金融业务的外币支付凭证和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外汇解释为:外汇是货币管理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稳定基金和财政部)以银行存款的形式持有的国际收支赤字时可以使用的债权,财政部国债、长期和短期政府证券等,包括:外币、外币存款、外币证券(政府债券、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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