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开发商之违约责任,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将需要由其负责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各项相关资料,呈报至房屋所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开发企业未能按照该期限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从而导致购房者无法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那么,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当面临由于开发商未能协助办理房产证而引发的纠纷时,购房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1)在向法院提出诉求之后,法院有权力要求开发商必须依法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2)在向法院提出诉求之后,法院也有权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等等。
尽管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够有效地处理开发商不予协助办理房产证所引起的问题,然而,涉讼过程无疑将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为购房者带来了较重的压力和负担。鉴于此,当前部分地域已经推出政策,允许购房者自主办理房产证,以便于迅速化解房产证纠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全文5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