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范围为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产生以来,调解的内容基本上是市民与市民结婚、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现在的社会变革期间,人民调停的纠纷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发生了很大的扩展和变化。例如,由于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改革、劳资工伤、房地产管理、筹资纠纷、军人配置、医疗纠纷、下岗分流、工资不足、法律访问等社会热点、难点等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纠纷类型可以看出,一是纠纷主体发生变化,集体纠纷显着增加。以前的纠纷多发生在市民和市民之间,现在出现了很多市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纠纷,有时与村委会等集体组织有关。二是矛盾纠纷多样化,呈复杂化趋势三是部分当事人的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一般来说,在市民和市民之间发生,市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是民间纠纷,可以通过人民调停理。但是,法律规定,行政法规除了禁止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停方式解决的纠纷外。这样理解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人民调停的规定,也是人民调停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的明显特征。
人民调解员要遵守什么行为规范
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是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是不得侮辱当事人。三是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全文6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