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名合伙人需要符合怎样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
1.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哪些
合伙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分别有:全体合伙人对外应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合伙组织因违约、侵权或财产不足以偿付合同债务时应承担的无限违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内部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擅自将自己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法定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n(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n(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n(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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