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2003]10l号规定:
1、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财税[2003]106号规定:
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助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性肺炎事业的捐助,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税[2003]113号规定:
1、自2003年5月l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3)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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