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我厅的行政复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向我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复议申请,办理申请手续。政策法规处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二、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加盖单位公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的,应准确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政策法规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公章的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政策法规处书面审查被申请人的答复,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选择采取听取当事人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
七、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提出意见,经商务厅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以规范文本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八、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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