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有期徒刑认罪态度好减刑多少?
法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首先要看罪犯是否“认罪、悔罪”。“认罪、悔罪”除了罪犯要以主动真实的言辞和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以外,还要以罪犯积极、自愿、认真地接受改造的客观行为表现出。除此之外,法官还会综合考虑原判情况及罪犯接受改造情况。
认罪态度良好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判处的量刑情节,不是必须从轻判处的量刑情节;是否从轻尚需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二、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定性?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事实认识接近法律真实乃至客观真实的远近程度以及在行为价值认识的表现上,兼顾司法实践中的用语习惯,对认罪态度依次划分为:好(用语:好或较好)、一般、差(用语:差或较差)三个档次,并对各档进行相对标准化。
1、“好”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愿意坦白交代,交待问题主动、彻底;
(2)行为价值上: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悔恨表示;
(3)认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坦白交待时瞻前顾后、顾虑较重,或交代不彻底,有投机心理;
(2)行为价值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
3、“差”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不愿交代问题,进行消极对抗,对所实施行为进行狡辩,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
(2)行为价值上: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基本无认识,价值观扭曲,价值判断存在很大的偏执性,对讯问、审判等工作表现出明显不满和敌对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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