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用人单位不给劳动报酬,讨要工资尽量先争取协商解决,可直接与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协商。协商前劳动者之间可以联合起来,选出代表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进行时要保留证据,通过录音等方式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中可通过讲明政府和法律对拖欠工资的处罚,让单位知晓恶意欠薪的不良后果。如协商失败,用人单位仍依然不给付劳动报酬,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组织咨询并获取维权帮助。
在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前,劳动者需要了解这几点: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须是2年内发生的,对于超过时限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会受理;
2、投诉的书面材料要载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信息;
3、说明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的请求。如果劳动者无法书写书面材料,也可以口头投诉,由接待人员记录,经劳动者本人确认无误后按手印。
只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采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法律手段。劳动者可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作证、出入证、加班记录、工资条、证人证言等能证明自己在该单位工作的材料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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