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财产流失债权人权益受损
时间:2023-06-09 15:45:03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作为占公司55%股份的村委会,在公司解散后不组织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债权人的权益遭受侵害。3月25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被告卫辉市城郊乡村民委员会以其在康*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偿还原告任毅155000元。

法院查明,1994年2月16日,被告卫辉市城郊乡河园村委会出资27.5万元,石某及陈某等11人出资22.5万元,共同组建了康*达化工有限公司,期间,原告任毅先后七次借款15.5万元给康*达公司。2006年10月24日,公司收回该七份借据,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总凭证,载明向原告借款15.5万元。2006年10月25日,因公司未进行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期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后,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法院认为,卫辉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被告城郊乡河园村委会作为占有康*达公司55%股份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有义务组织其他股东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其怠于行使清算之责至今未予清算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公司原有财产流失或贬值,公司名存实亡,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债权无法实现,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河园村委会应以其在康*达公司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康*达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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