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报告;
2、省政府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7、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
8、受让方在报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9、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0、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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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专人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如:转让的原则是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后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且一年后才能依照法律法规转让等。
笔者认为,这项政策可能存在着深层的隐患,因此推行时应当更加慎重、并进行更多的试点等。
因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存在着流通股与不流通股并存的结构失衡的基本矛盾,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现的国有股高价减持的争议等。这直接引发了我国证券市场股指持续一年多的下跌和低迷等。
因此未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惟一出路、或其不可逾越的核心障碍,就是要逐步实现股权的全流通。其意义,一方面是深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的机制改革,如国有股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另一方面是完善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因为在全流通的情况下、股权才能够实现市场化的低成本并购等。
目前理论界对此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即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与不流通股并存的问题,常规的方法只有三种:一是不流通股缩股、如3缩1后,逐步全流通;二是流通股扩股、如1扩3后,不流通股逐步全流通;三是不流通股以净资产为基准,向流通股股东全额配售后,逐步全流通。或是在此基础上,进行某种政策的组合。如不可流通股缩股、如2缩1后,再向流通股股东全额配售等。
这些方法的理论依据基本相同。即:一是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中,本来就有部分是流通股股东溢价购买股权的贡献;二是国家代表的是全民的长期和根本利益,部分资产的还富于民,将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更加规范和运作,从而有利于国家更深远和更大规模的利益等。
然而,如果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暂时忽略法人股)转让给了外商,那么在其后“同股同权,同股同酬,同股同价”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下,我们又将如何面对外商的理由和要求呢也即,我们又将如何面对、或推进证券市场全流通的问题呢
如果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向外商敞开转让的大门,以目前不流通股有4000亿股、每股平均净资产为2.5元人民币计算,那么以净资产向外商转让三分之一的不流通股,外商需要投入、或将实现的投资约3000亿元人民币。
在这么大的投资规模下,我们今后又将如何实现证券市场全流通的目标呢要求不流通股缩股、或要求其允许流通股扩股、或要求其以净资产减持等,无疑都是十分艰难的。因为这既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转轨时期的特点,同时我们也不能要求外商“舍己利(中)国”、“讲大局”等。或者说,届时我们可能不得不面对着更加复杂和激烈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当然,其前提是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外商有如B股一样的、获暴利同时却套牢大量国民的全身而退。
因此要解决我国证券市场流通股与不流通股并存的基本矛盾,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可能还会容易一些!或者说,上市公司国有股与法人股对外商的转让,我们或许应当更慎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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