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自诉人承担,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自诉人举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则应承担败诉的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是: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在这七种证据中,
(一)、
(六)、
(七)三种证据自诉人要收集很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有为自己推脱责任之嫌;证人证言中,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证言有可能偏袒一方,而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有的又不愿或不敢如实作证。在这种情况下,仅凭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在被告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又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佐证时,自诉人很难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这对自诉人是很不利的。
我们认为,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不能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绝对化,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要将自诉人举证与被告人举证结合起来。自诉案件的有罪证据必须由自诉人提供,但自诉人已提供有罪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应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2、要将诉讼当事人自行举证与委托代理人、辩护人举证结合起来。那些当事人无法收集或不宜由当事人去收集的证据,要注意发挥律师的作用,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去调查收集。
3、要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必要的调查取证结合起来。人民法院不承担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但不等于取消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当然,法官取得的证据也应交控辩双方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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