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开店签合同要注意哪些细节
签订合伙开店协议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完善,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利润分配、合伙事务的执行、争议解决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2.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3.全体合伙人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二、合伙开店签合同的条件
合伙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存在两方以上合伙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事务、出资方式及数额等事项;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伙开店签合同需要公证吗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不违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而对协议进行公证,仅是可以证明或保证所签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协议本身的效力不能产生影响。
所以,合伙协议可以进行公证,但不是必须公证,是否需要公证要由协议当事人协商确定。
做公证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只是多了一个部门见证而已,以后一旦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作为证据而言让法院采信的程度要高于没有做公证的,仅此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n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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