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3-03-11 16:40:19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归纳为六大类: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原则为各国程序法普遍适用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②举证责任的后果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的原则。举证责任应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层面解析,后果责任指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无法认真时,由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当事人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相反对方当事人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从而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当事人的责任。⑤举证责任的免除原则举证责任免除是法定的,此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明确表示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断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对于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当事人反驳以上事实的应负担举证责任。⑥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为上述五原则之补充,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没有规定时才适用。

一、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也是遵循这个原则的,在这一原则下,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当其主张的事实在法律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其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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