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数年之后,社会保障税再次引起了空前热议。在4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表署名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文中提到,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结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石激起千层浪。
据称,有网民在第一时间表示忧虑,担心开征社会保障税会增加个人负担;而有专家则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本质是费改税,并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请原谅,虽然笔者也比较关心税收之于个人负担的问题,但在我看来,这是一个伪问题———知道社保税的具体形态以及征收额度之前,除了有税收即有负担的基本常识外,我们实难推知未知的它与公民的个人负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增加或不增加关系。
窃以为,倘若真如谢部长所言研究开征社保税的话,剔除费改税的宏大意义不言,事先值得讨论的问题恐怕还在于政策常规的几个。
首先,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制定的依据在哪里我们可以举出欧美的例子作证,但所能构成的只是其合理性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有了足够的费改理由,尤其之后改税的合法性不能是虚置的。诚然,我们不能勉强谢部长在个人撰文之前应先听听公众的意见,然而一旦作为既定政策出台的话,我们很希望在制定之前先付与社会讨论,不要成了谁人的话语或权力专利。
其二,假如社保是时候费改税了,我们改革的目标在哪里呢笼统地说完善社会保障的筹资形式、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等等,当然是可以讲,可具体的费怎样、怎样改、税又是怎样却无一是清楚明了的。不知晓具体的改革目标,公众自然会报以担心,就社保改革本身来讲,其结果很可能是不清不楚的税未必就能比费好到哪里去,多的只不过换个收取名称罢了。这一点,更需要置于全社会的范围之内,锤炼共识。
其三,费也好,税也罢,现存或将改的过程中其实一直都不宜回避的重点是,如何给予公众一笔明明白白的财政账。费之所以惹人诟病,原因也在于此。即便公众不担心增加个人负担,显然也担心自己的税钱继续流向了不明之处,最终无关乎社保。这里需要的,则是费改之末税的完整公开。
规范社会保障费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税、费制度的优化组合
目前社会保险费改税已成为主流观点。主张费改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保障费存在着诸多弊端。在实现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税收化之后,仍有一部分基金是以费的形式缴纳的,所以不可避免的仍然存在之前的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社会保障部分费改税为契机,完善社会保障收费制度。
(一)进一步开展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
社会保障费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和人们的生活水平自主决定,造成了不同区域社会保障待遇的差距。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总结有益经验,实现社保统筹由现在的市县级向省级过渡,条件成熟后向全国推广,实现社会保障费全国范围内的省级统筹,保证社保基金的调剂功能的发挥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实行社会保障费的税式管理
社会保障费征收过程中存在征缴力度不够,征收范围狭窄,因企业欠缴、拒缴、瞒报工资造成社保费费基被侵蚀,从而造成社保基金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需求,基金缺口大的弊端。因为社保费未进入财政预算,所以又存在管理、使用混乱的现象,未能做到专款专用,挤占了群众的救命钱。在尚不具备缴纳社会保障税客观条件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障费作为准税收对其进行税式管理能够解决社保费征缴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社保费税式管理包括三个方面: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22]
社会保障费征收的税式管理,指社保费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由省级政府决定择一的方式。因为税务部门是税收征收的专门机关,由其征收社保费能够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各种阻力,保证社保基金来源的及时性、可靠性、稳定性。
社会保障费管理的税式管理指社保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的范围,归入专门的财政账户,其收支须经权力机关的批准。
社会保障费使用的税式管理指社保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特定目的税的要求,真正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其他项目挤占社会保障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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