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解除协议,合同双方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在某些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开发商私自抵押已售房屋;
3、一房二卖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不能办理产权证;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导致买受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8、不可抗力;
9、签订合同时不可预测的情况下,不需要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约定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约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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