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拥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下,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可采用以下途径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审慎考虑是否能够在个人财产当中做出适宜的分配,以满足未成年子女教育、生活所需。
其次,亦可与抚养方进行友好磋商,达成共识后在将来具备收支能力之时,逐步偿还此类资金缺口。
此外,试图寻找身体条件允许的工作机会,力争取得一定经济收益,以便负担抚养费用的支出。
然而,此举绝非为逃避应承担的抚育义务的借口或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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