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国家赔偿法》之所以没有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官方给出的立法理由是:“对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误,经法院改变后的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义务,不宜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外一般也是这么做的。”[2]此外,有学者认为,民事错判原因的多样性也是导致民事错判不宜纳入司法赔偿的原因之一。其实,详加分析可知,上述反对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的理由并不充分。将民事错判有条件地纳入到司法赔偿的范围是很有必要的。
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是弥补当事人因民事错判而遭受无辜损害的现实需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程序予以回复。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执行回转程序也基本能够适应纠正执行错误的实践需要。但是,在诸如上述两个案例那样的特殊情况下,执行回转程序却也无能为力。概括而言,执行回转程序难以回复因民事错判而导致执行错误的情况包括两种:其一,民事错判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后,执行回转在客观上已难以实现。例如,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在改判后已无清偿资历。又如,在上述蓝天公司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蓝天公司在原判决执行后已经注销等等。其二,一方当事人并未因生效的民事错判取得直接利益,或者取得的直接利益不足以弥补他方当事人因错判遭受的损失。如上述卢某与胡某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回转后,卢某只取得了通道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却难以从胡某处得到回转。可见,当事人因民事错判而受到的损失,有时是难以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得到弥补的,而司法赔偿制度则是填补该损失的可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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