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指的是,当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要求,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标注该不动产存在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不动产登记有哪些模式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
(一)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取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登记物权变动事项统一。
(二)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
三、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如何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司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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