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如果存在伤残,伤情稳定之后向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存在伤残,可以提交资料进行工伤医疗待遇结算。办理不同的实现,需要的材料和地点、窗口可能不同,咨询当地人社局。
三、淄博市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属职业病的需提供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
6.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报告表(个人提报不必提供);
7.《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个人提报不必提供);
8.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提报不必提供);
9.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个人提报不必提供);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淄博市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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