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一直被媒体关注的“私塾教育”而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有了新的进展,案件中的主角侯鸿儒的博客中出现了一封他和母亲共同署名的公开信,信中说:“孩子和妈妈在一起很快乐。”但小鸿儒的父亲侯波却称:“孩子现在的行为是被胁迫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06年12月,北京市首例因“私塾教育”而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在“尽快解决孩子入学问题”的前提下,侯鸿儒又回到了他和爸爸的家,继续着他的“私塾”生活。8个月后,依旧没能重返校园的小鸿儒,就在不久前他与母亲会面中,被母亲半路“劫”走,从而再次成为媒体的聚焦人物。
人大代表:建议加大义务教育法处罚力度
在年仅8岁半的侯鸿儒一次又一次被推上“私塾”事件的风口浪尖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这一事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更深层次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冷静的思考。记者日前走访了曾就此事向北京市人大提交议案的市人大代表任强。
任强代表告诉记者,他之所以要就侯鸿儒事件提交议案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从小的方面来说,侯鸿儒的父亲侯波将小鸿儒封闭在家中自行教育,完全剥夺孩子接触社会的机会,这对侯鸿儒的成长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造成了孩子虽然在文学和英语方面有一定的特长,但数学等其他学科知识几乎为零,根本不能实现少年儿童全面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侯鸿儒这个‘私塾少年’的出现也对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了挑战。”任强代表说,“两部法中虽然对家长有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却都缺少具有操作性和有力度的责任承担规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那些不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可能因此受到的惩罚只有“批评教育”、“劝诫”和“制止”。对此,任强代表建议,要增加相关法律中对于父母不履行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义务的处罚方式,同时提高处罚力度,使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法院:入学非判决主体,无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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