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处理方式如下: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如何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首先要认清一审审判的定位,履行好一审法官的基本职责,准确把握民事案件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利用各种证明手段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经修订后实施,最高法院也下发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新规定实质上是对民事案件分工进行了重大调整,最高法院负责司法解释、审判监督和指导;中级法院主要是民事案件二审法院、还有部分一审再审职能;基层法院是一审法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承办人规定了这样一个相对细化的反面标准,只要办案法官遵循这样的办案标准,就会减少案件被发还重审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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