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遗产处理之前必须做出书面形式的继承放弃声明。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无法通过沉默的方式来默认放弃继承权。
对于受遗赠人来说,需要在得知自己受遗赠的那一刻起的两个月以内,表达出接受或放弃这笔遗赠的意向。
否则,将会被视为自动放弃接受遗赠。
当遗产继承权利公告开始后,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的,同样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以书面形式进行表明。
若未给予任何表示,则会被视作已经接受了该继承权益。
在遗产分配的过程中,若被继承人在生前曾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应当依照遗嘱中的规定,按序和按量继承。
反之,如果未能找到有效的遗嘱,那么就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顺位来享有继承权。
首先被考虑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是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而处在第二顺位的继承者,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们。
在实际传承的时候,应当优先让位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然后再轮到第二顺位的人们。
在同一顺位继承人共享的继承份额上,理应平等对待每一个人。
但如果各继承人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可以不必依照平等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理解定义中的"子女"(child)包括所有血缘关系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及有抚养义务的继子或女;
而"父母"(parent)则涵盖了亲生的生身父母、养育并关心爱护的养父母和有抚养义务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siblings)包括与自己具有血脉相连的亲兄弟姐妹、同一父亲或不同母亲的兄弟姐妹,以及养育关系确立的养兄弟姐妹、与己有抚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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