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广东)
审批事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主办机构: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法律法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审批范围: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年度检验、证书补(换)领、注销登记。
审批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事流程:申报-受理-审查-审核-核准-发(缴)证书-公告
申报材料:(一)设立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一式二份;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审计)报告;
6、房产证复印件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7、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变更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变更单位名称应提交新名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应提交新业务的批准文件,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应提交相应资质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变更住所应提交新住所产权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变更经费来源应提交新的经费来源渠道批准文件复印件;变更开办资金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变更举办单位应提交主管部门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年度检验: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
3、财政补助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必须有年初数和年末数),非财政补助单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已年检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医疗、出版、印刷、非财政拨款学校、幼儿园、演出、广告等单位应提交相应的执业许可证;技术监督、鉴定、检测、计量、质量检验、勘探设计、工程施工等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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