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提起诉讼时,各方当事人应首先递交正式的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一式多份地提交相关副本。在提交的起诉状中,需详细注明单位的全称、具体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起诉状的主体部分应当明确列出请求事项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结尾处务必签署个人姓名或加盖公司公章。
(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提供以下必要的材料:
用以支持其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保险单据、医疗诊断报告、拒绝赔偿通知、在线聊天记录等等。
(三)当各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时,应填写一式两份的证据清单,详尽列举所提交证据的名称及其所在页面的数量。在证据经过法院承办人员的仔细核对后,承办人员会在证据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一份交还给当事人,另一份则作为备案资料保存。
(四)在当事人完成了必须的手续并提交了所有相关证据材料之后,立案庭将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在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应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若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可在预缴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减、缓、免除上述费用。如果逾期未缴纳或书面申请未能获得批准且仍然未缴纳的,法院将裁定视为自动撤诉处理。
(六)在立案手续完成后,案件将由法院排期开庭审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在案件审结后前往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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