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作为一种民间的习惯与风俗,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我国的《民法典》对婚约这一社会普遍现象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对婚约的问题争议不休。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处理婚约财产问题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对此分别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
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称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经中间人(媒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此时许多案件面临的
首要问题便是彩礼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然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现金,也包括贵重实物。比如相当多的地方要求“三金。
第二、返还婚约财产所依据的法律关系
这是很多法律工作者所困惑的问题,它也关系到我们提起诉讼所涉及的诉讼请求,故应当进行明确。目前,我国的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地把给付彩礼这一行为归纳为特殊的赠与行为。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这类纠纷的产生受几千年传统习俗根深蒂固的影响,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仍有扩大的均势,对于广大农村来说,矛盾冲突相对比较严重,处理不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将直接影响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说立法上的空白使其对社会的回应便出现缺失。目前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又比较笼统,解决现实的婚约财产纠纷难于操作特别是对于退还彩礼款的标准、数额情况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即使同一个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的判决也有大相径庭之处。特别是有些当事人询问起来,法官无从解答,只能含糊其词,难于服众。就婚约财产纠纷性质等相关问题作浅显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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