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离婚的,只要夫妻有一方感情破裂,一般分居2年可以作为有利证据,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是否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应该怎么收集离婚证据收集离婚证据的原则和方法
收集离婚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人民法院立案后,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需要收集证据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也可直接向当事人本人进行收集调查证据;收集证据应由二个人以上共同进行,独审独记,独来独往是违法的。证据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收集调查证据必须客观,应当实事求是,绝不能凭主观意愿去取舍。
收集离婚证据的方法,因证据的形式而有所不同。具体地说有文字记录、录音、录象、以及提取证据。
通常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才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证据,这样最终法官做出的判决结果才有可能对当事人有利。而实际案件中,因为具体的情况不同,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收集的证据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争夺孩子抚养权,那肯定是需要自己条件更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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