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执罪的证据是由法院调查取证吗
关于拒不执行裁判罪的相关证据,应该按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举证期限进行提交。
同时,在这个期限之内,当事人以及其代理律师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某些特定案件的证据进行调查和搜集。
能够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包括已经经过仔细核实并确认为真实的书证、实物证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自述、专业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以及经过详细勘查的现场笔录等多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二、拒执罪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策略主要包括分析当事人相关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以及犯罪涉及的对象是否符合该罪名所规定的主体条件。若当事人实施了诸如转移或隐匿财产等可能构成此罪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却是在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尚未生效之时发生的,那么便无法将其归入本罪范畴。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对此类情况亦应予以充分关注与理解。通常而言,此类罪行往往发生于民间债务纠纷之中。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关于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法院所规定的举证期限进行提交在此期间内,无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律师均有权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以便于获取特定的证据信息在实际操作中,有效的证据种类繁多且范围广泛,其中包括经过核实确认的书面文件、实物证据、音像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自我陈述、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以及现场勘查记录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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